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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改变了什么?

已浏览人数:215

日期:2020-01-02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历史变迁


1、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
2、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3、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4、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5、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背景




一、现行《土地管理法》自2004年第3次修正后实施至今,已14年未修改。随着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了中低速增长、城乡一体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新阶段,现行《土地管理法》已不能满足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发展需要;

二、现行《土地管理法》限制农民集体土地的自由流转,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城市必须经过政府征收或征用,农民的土地发展权被严格限制,与城镇化下农民土地财产意识的觉醒相冲突,已经成为了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

三、现行《土地管理法》是将土地管理定位为资源管理,在立法思想中没有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纳入其中,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用途管制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亮点解读




解析


一、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二、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四、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同时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五、将基本农田提升为基本农田,明确规定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

六、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按照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

七、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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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改变了什么?

日期: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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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历史变迁


1、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
2、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3、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4、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5、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背景




一、现行《土地管理法》自2004年第3次修正后实施至今,已14年未修改。随着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了中低速增长、城乡一体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新阶段,现行《土地管理法》已不能满足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发展需要;

二、现行《土地管理法》限制农民集体土地的自由流转,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城市必须经过政府征收或征用,农民的土地发展权被严格限制,与城镇化下农民土地财产意识的觉醒相冲突,已经成为了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

三、现行《土地管理法》是将土地管理定位为资源管理,在立法思想中没有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纳入其中,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用途管制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亮点解读




解析


一、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二、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四、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同时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五、将基本农田提升为基本农田,明确规定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

六、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按照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

七、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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