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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晟论坛|反对校园欺凌 营造和谐校园

已浏览人数:191

日期:2019-07-1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2019年4月3日,河北保定顺平县蒲阳镇中学两名初中女生在校外被两名疑似学生女子4分钟抽打36耳光的事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校园欺凌这一现象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校园欺凌”是一个严肃且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和学生之间开玩笑、闹矛盾、冲突打架是不同的。欺凌者的欺凌行为具有长期性、隐秘性、双方强弱关系不对等等主要特征。欺凌分为直接欺凌与间接欺凌。直接欺凌表现为语言、肢体等方式的攻击,而间接欺凌则是指排斥、孤立、散布谣言等。

现实生活中,施暴者的出发点是以强凌弱,以大欺小来欺压别人、凌辱别人,从中得到一些快感。他们往往认为其行为并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而受虐者大多出于害怕而闭口不言,甚至还会出现一些严重的身心疾病。因此,对在校学生加强法治教育,让他们了解校园欺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极其重要的。

案 例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8日下午15时至晚22时之间,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的一名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被告人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

期间,五名女被告人还脱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进行了传播;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

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公诉机关认为,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裁判理由

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四名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律师寄语

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犯罪大多是从轻处罚,但绝不代表不予处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正是在提醒大家,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欺凌他人不仅会受到学校处分,甚至会面临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对于16周岁以下欺凌他人的未成年人,虽然我国刑法未将其列为刑事处罚的主体,但在必要时可以责令家长加以管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对于校园欺凌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一、家长要理性沟通,多方面关注孩子的成长。平日家长在关注孩子成绩的同时,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对于被欺凌者,父母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和学校老师沟通,妥善处理,不要责难孩子,更不要不管不问。必要时须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辅导,用法律武器维护好孩子的权益。对于施暴者,家长应加强教育,告诉其行为的危害及他们施暴会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学校应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欺凌现象发生的主要场所。学校不应只注重传授学生文化知识,更应密切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应定期开展法治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并在学校开设心理咨询室,通过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分析行为差错的原因。

当下,少数地方学生之间欺凌和暴力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父母、学校等相关责任主体必须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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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7-1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2019年4月3日,河北保定顺平县蒲阳镇中学两名初中女生在校外被两名疑似学生女子4分钟抽打36耳光的事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校园欺凌这一现象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校园欺凌”是一个严肃且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和学生之间开玩笑、闹矛盾、冲突打架是不同的。欺凌者的欺凌行为具有长期性、隐秘性、双方强弱关系不对等等主要特征。欺凌分为直接欺凌与间接欺凌。直接欺凌表现为语言、肢体等方式的攻击,而间接欺凌则是指排斥、孤立、散布谣言等。

现实生活中,施暴者的出发点是以强凌弱,以大欺小来欺压别人、凌辱别人,从中得到一些快感。他们往往认为其行为并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而受虐者大多出于害怕而闭口不言,甚至还会出现一些严重的身心疾病。因此,对在校学生加强法治教育,让他们了解校园欺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极其重要的。

案 例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8日下午15时至晚22时之间,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的一名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被告人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

期间,五名女被告人还脱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进行了传播;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

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公诉机关认为,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裁判理由

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四名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律师寄语

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犯罪大多是从轻处罚,但绝不代表不予处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正是在提醒大家,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欺凌他人不仅会受到学校处分,甚至会面临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对于16周岁以下欺凌他人的未成年人,虽然我国刑法未将其列为刑事处罚的主体,但在必要时可以责令家长加以管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对于校园欺凌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一、家长要理性沟通,多方面关注孩子的成长。平日家长在关注孩子成绩的同时,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对于被欺凌者,父母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和学校老师沟通,妥善处理,不要责难孩子,更不要不管不问。必要时须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辅导,用法律武器维护好孩子的权益。对于施暴者,家长应加强教育,告诉其行为的危害及他们施暴会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学校应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欺凌现象发生的主要场所。学校不应只注重传授学生文化知识,更应密切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应定期开展法治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并在学校开设心理咨询室,通过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分析行为差错的原因。

当下,少数地方学生之间欺凌和暴力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父母、学校等相关责任主体必须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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