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最新动态
  • 论文案例
  • 律师介绍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 首页
  • 最新动态
  • 论文案例
  • 律师介绍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返回案例列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隆德晟论坛|使用共享单车发生意外事故,由谁担责?

已浏览人数:155

日期:2019-01-10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隆德晟论坛|使用共享单车发生意外事故,由谁担责?


前言

随着共享单车的出现和不断普及,在方便民众出行的同时,也发生了多起不同程度的单车交通事故。而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事物,和过去处理单车事故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除了涉及事故双方,还包括单车的所有者。对此,民众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事故已经不容忽视,而由此引发的责任承担纠纷也不在少数。那么,民众使用共享单车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事故该如何处理?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担责?


律师讲解

使用共享单车的性质是什么?

共享单车本质上是一种营利性的有偿租赁关系。由承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并按照分时计费方式收取租赁费用。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共享单车作为租赁服务方的基本服务保障义务是什么?

共享单车作为一项租赁服务,应遵循租赁服务相关的基本要求:

1、共享单车平台应确保用于对外租赁的自行车,符合有关自行车质量标准要求。

2、共享单车平台用于对外租赁的自行车,应该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

3、共享单车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当安排足够数量的维护人员确保每辆单车始终处于“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状态。

4、共享单车平台在用户使用APP登录以及解锁用车时,应通过各种方式提示用户检查车辆部件是否完整及性能是否正常,尤其是刹车是否正常。


用户发生意外事故,赔偿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在发生事故时,用户或其他行人应保留案发现场并立即向交警部门报警,由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后作出事故认定。

如果本次意外事故的原因系出租方单车的质量问题,例如刹车失灵、座椅无法调适致骑行障碍或把手坏死等,用户在正常骑行或非正常行使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事故,共享单车平台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本次意外事故的原因系用户未遵守交通法规,例如闯红灯、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行驶等,或者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且共享单车平台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则由用户或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享单车在用户格式协议中约定有“用户自身义务”不用怕!

共享单车平台在用户协议中约定有关“承租方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条款,有明显加重用户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的嫌疑。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对于此类免责条款,免除其最基本或最基础的车辆性能正常保障义务,即使有约定也会被认定无效。不论单车平台在协议中如何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还是要看平台车辆是否符合质量保证的基本要求。

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出事,责任在谁?

虽然目前共享单车平台已开始实行身份审核,但依然无法杜绝未成年人使用单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若是出现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单车导致受伤的,其监护人作为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共享单车平台的责任认定,要分两种情况看待:其一,如果平台对注册用户进行了身份审核,且单车不存在质量问题,则平台不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摔伤承担责任,但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对未成年人给予补偿。其二,若平台未进行身份审核,或单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包括设计缺陷、质量瑕疵、他人使用后损坏未及时修复等,平台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摔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起诉案由有哪些?

违约或侵权,两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证明责任不同。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用户在因单车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害时,可以针对平台提起违约赔偿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如果以违约为由起诉,只有与平台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如通过正规的电子扫码途径使用后发生事故,才能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否则,双方则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提起违约之诉。由于合同法中并未对租赁物造成承租人损害时的归责原则作出特别规定,所以用户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时适用严格责任,无需证明平台的过错即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因自行车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用户可以侵权为由起诉。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赔偿责任原则上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因此用户针对单车平台提起侵权之诉时,需证明平台方对单车的质量问题存在过错。用户也可直接对单车生产者提起产品责任之诉,此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无需证明生产者对单车质量问题存在过错。在侵权之诉中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违约赔偿之诉则不能。

在以上的两种诉讼中,用户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以更经济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


小建议:

建议单车平台为使用单车的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用户和平台共同分担。

结语

共享单车给广大市民出行提供了极大方便。但出现的单车随地堆放,机动车道行驶,未成年人骑行的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也逐渐增多。对此,希望广大市民在方便出行的同时,要爱护我们的市容环境,更要保护我们自身及家人的生命安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法》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返回案例列表

隆德晟论坛|使用共享单车发生意外事故,由谁担责?

日期:2019-01-10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隆德晟论坛|使用共享单车发生意外事故,由谁担责?


前言

随着共享单车的出现和不断普及,在方便民众出行的同时,也发生了多起不同程度的单车交通事故。而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事物,和过去处理单车事故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除了涉及事故双方,还包括单车的所有者。对此,民众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事故已经不容忽视,而由此引发的责任承担纠纷也不在少数。那么,民众使用共享单车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事故该如何处理?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担责?


律师讲解

使用共享单车的性质是什么?

共享单车本质上是一种营利性的有偿租赁关系。由承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并按照分时计费方式收取租赁费用。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共享单车作为租赁服务方的基本服务保障义务是什么?

共享单车作为一项租赁服务,应遵循租赁服务相关的基本要求:

1、共享单车平台应确保用于对外租赁的自行车,符合有关自行车质量标准要求。

2、共享单车平台用于对外租赁的自行车,应该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

3、共享单车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当安排足够数量的维护人员确保每辆单车始终处于“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状态。

4、共享单车平台在用户使用APP登录以及解锁用车时,应通过各种方式提示用户检查车辆部件是否完整及性能是否正常,尤其是刹车是否正常。


用户发生意外事故,赔偿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在发生事故时,用户或其他行人应保留案发现场并立即向交警部门报警,由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后作出事故认定。

如果本次意外事故的原因系出租方单车的质量问题,例如刹车失灵、座椅无法调适致骑行障碍或把手坏死等,用户在正常骑行或非正常行使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事故,共享单车平台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本次意外事故的原因系用户未遵守交通法规,例如闯红灯、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行驶等,或者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且共享单车平台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则由用户或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享单车在用户格式协议中约定有“用户自身义务”不用怕!

共享单车平台在用户协议中约定有关“承租方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条款,有明显加重用户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的嫌疑。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对于此类免责条款,免除其最基本或最基础的车辆性能正常保障义务,即使有约定也会被认定无效。不论单车平台在协议中如何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还是要看平台车辆是否符合质量保证的基本要求。

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出事,责任在谁?

虽然目前共享单车平台已开始实行身份审核,但依然无法杜绝未成年人使用单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若是出现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单车导致受伤的,其监护人作为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共享单车平台的责任认定,要分两种情况看待:其一,如果平台对注册用户进行了身份审核,且单车不存在质量问题,则平台不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摔伤承担责任,但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对未成年人给予补偿。其二,若平台未进行身份审核,或单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包括设计缺陷、质量瑕疵、他人使用后损坏未及时修复等,平台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摔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起诉案由有哪些?

违约或侵权,两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证明责任不同。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用户在因单车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害时,可以针对平台提起违约赔偿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如果以违约为由起诉,只有与平台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如通过正规的电子扫码途径使用后发生事故,才能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否则,双方则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提起违约之诉。由于合同法中并未对租赁物造成承租人损害时的归责原则作出特别规定,所以用户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时适用严格责任,无需证明平台的过错即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因自行车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用户可以侵权为由起诉。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赔偿责任原则上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因此用户针对单车平台提起侵权之诉时,需证明平台方对单车的质量问题存在过错。用户也可直接对单车生产者提起产品责任之诉,此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无需证明生产者对单车质量问题存在过错。在侵权之诉中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违约赔偿之诉则不能。

在以上的两种诉讼中,用户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以更经济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


小建议:

建议单车平台为使用单车的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用户和平台共同分担。

结语

共享单车给广大市民出行提供了极大方便。但出现的单车随地堆放,机动车道行驶,未成年人骑行的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也逐渐增多。对此,希望广大市民在方便出行的同时,要爱护我们的市容环境,更要保护我们自身及家人的生命安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法》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 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41号
  • 电话:0355-2026148
  • 晋ICP备19012565号-1
  •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 邮箱:lds2026148@163.com
隆德晟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 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41号
  • 电话:0355-2026148
  • 晋ICP备19012565号-1
  •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 邮箱:lds2026148@163.com
  • 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