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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晟论坛|职工见义勇为视同工伤

已浏览人数:136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隆德晟论坛|职工见义勇为视同工伤

罗师傅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2011年12月24日,罗师傅在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上班(24小时值班)时,听到有人呼喊:“抢劫啦!”,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并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后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22步台阶上摔倒受伤。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对罗师傅的行为进行了表彰,并做出《关于表彰罗某某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通报》。罗师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受理后向罗师傅发出《认定工伤中止通知书》,要求罗师傅补充提交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罗师傅补充了见义勇为相关材料,经区人社局核实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2012)67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师傅所受之伤属于因工受伤。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区人社局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2013)5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师傅受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物业公司仍然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物业公司认为区人社局的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罗师傅所受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2013)5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关于表彰罗某某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通报》,认定罗师傅在见义勇为中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据此,虽然罗师傅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工作时间为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视为工伤。罗师傅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罗师傅的行为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故罗师傅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罗师傅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他人的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弘扬了社会正气,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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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晟论坛|职工见义勇为视同工伤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隆德晟论坛|职工见义勇为视同工伤

罗师傅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2011年12月24日,罗师傅在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上班(24小时值班)时,听到有人呼喊:“抢劫啦!”,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并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后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22步台阶上摔倒受伤。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对罗师傅的行为进行了表彰,并做出《关于表彰罗某某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通报》。罗师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受理后向罗师傅发出《认定工伤中止通知书》,要求罗师傅补充提交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罗师傅补充了见义勇为相关材料,经区人社局核实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2012)67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师傅所受之伤属于因工受伤。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区人社局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2013)5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师傅受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物业公司仍然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物业公司认为区人社局的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罗师傅所受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2013)5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关于表彰罗某某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通报》,认定罗师傅在见义勇为中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据此,虽然罗师傅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工作时间为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视为工伤。罗师傅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罗师傅的行为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故罗师傅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罗师傅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他人的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弘扬了社会正气,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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