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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隆德晟论坛|解读新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迅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加大对公民信息的刑法保护,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将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司法实践反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不利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2017年3月20日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更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查委员会第63次会议审议通过《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结合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主要问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
新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呢?
【解释】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律师解读
有人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但什么样的信息属于法律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前没有权威解释,在对于这一点的认定上,通常由各地法院自行裁量。大家在网上查到的大多是学者自己的看法,不具备权威性。而《刑法修正案》未对其进行具体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定罪困难。《解释》基于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实需要,对此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效地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入罪困境的问题。

新法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律师解读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解释》第三条款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向不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更应当认定为“提供”。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做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基于此,《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将这两种情形排除在“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认定标准之外。

新法明确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四条:违反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律师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但是除了窃取之外的其他方法,包括什么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解释》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将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列入非法获取的范围,加大了惩治力度。
购买个人信息用于推销获利5万元即入罪,网络运营者拒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隆德晟论坛|解读新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迅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加大对公民信息的刑法保护,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将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司法实践反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不利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2017年3月20日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更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查委员会第63次会议审议通过《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结合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主要问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
新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呢?
【解释】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律师解读
有人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但什么样的信息属于法律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前没有权威解释,在对于这一点的认定上,通常由各地法院自行裁量。大家在网上查到的大多是学者自己的看法,不具备权威性。而《刑法修正案》未对其进行具体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定罪困难。《解释》基于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实需要,对此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效地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入罪困境的问题。

新法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律师解读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解释》第三条款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向不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更应当认定为“提供”。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做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基于此,《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将这两种情形排除在“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认定标准之外。

新法明确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四条:违反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律师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但是除了窃取之外的其他方法,包括什么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解释》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将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列入非法获取的范围,加大了惩治力度。
购买个人信息用于推销获利5万元即入罪,网络运营者拒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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