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最新动态
  • 论文案例
  • 律师介绍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 首页
  • 最新动态
  • 论文案例
  • 律师介绍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返回案例列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隆德晟论坛|第三人在还款协议中签字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已浏览人数:183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隆德晟论坛|第三人在还款协议中签字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张某是一家企业的老板,在业界小有名气。前年,他的两位朋友因货款纠纷闹得不可开交,他出面调解此事。在他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个书面还款协议,在那位供货商朋友的再三要求下,他在还款协议上签了个名,当时说好只是作个见证。后来,那位拿了货的朋友还不了钱,但供货商确将对方和张某一并起诉到了法院。在法院质证阶段他傻了眼,自己的签名之前添加了三个字:保证人。尽管他竭力否认“保证人”三个字不是他写的,法院也认定“保证人”三个字不是他写的,但却无法确定是别人写了“保证人”三个字之后他签了名还是他签名之后別人添加了“保证人”这三个字,最后法院判他承担保证责任,白白赔了四十万。这个判决结果让他百思不得其解,他想咨询律师,他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呢?


律师解读

这件事情涉及的是第三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达成的还款协议中所签署本人名字的性质及责任问题。张某在两位朋友的还款协议中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其本意原本是充当双方还款事宜的见证人,其实质是证人的角色。当欠款方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时,张某并不需要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但张某并未在自己签署的名字前面注明“见证人”的身份。那么,即使本案并未出现后加的“保证人”三个字,张某也会被认定为其承担的是保证人的身份。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債务承担责任。”因此,张某在双方的还款协议中签署自己名字的行为仍会被认定为其充当的是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身份,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的情形下,张某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但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債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ー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方在还款协议中的签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对全部債务承担连带责任。



返回案例列表

隆德晟论坛|第三人在还款协议中签字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隆德晟论坛|第三人在还款协议中签字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张某是一家企业的老板,在业界小有名气。前年,他的两位朋友因货款纠纷闹得不可开交,他出面调解此事。在他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个书面还款协议,在那位供货商朋友的再三要求下,他在还款协议上签了个名,当时说好只是作个见证。后来,那位拿了货的朋友还不了钱,但供货商确将对方和张某一并起诉到了法院。在法院质证阶段他傻了眼,自己的签名之前添加了三个字:保证人。尽管他竭力否认“保证人”三个字不是他写的,法院也认定“保证人”三个字不是他写的,但却无法确定是别人写了“保证人”三个字之后他签了名还是他签名之后別人添加了“保证人”这三个字,最后法院判他承担保证责任,白白赔了四十万。这个判决结果让他百思不得其解,他想咨询律师,他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呢?


律师解读

这件事情涉及的是第三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达成的还款协议中所签署本人名字的性质及责任问题。张某在两位朋友的还款协议中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其本意原本是充当双方还款事宜的见证人,其实质是证人的角色。当欠款方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时,张某并不需要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但张某并未在自己签署的名字前面注明“见证人”的身份。那么,即使本案并未出现后加的“保证人”三个字,张某也会被认定为其承担的是保证人的身份。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債务承担责任。”因此,张某在双方的还款协议中签署自己名字的行为仍会被认定为其充当的是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身份,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的情形下,张某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但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債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ー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方在还款协议中的签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对全部債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 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41号
  • 电话:0355-2026148
  • 晋ICP备19012565号-1
  •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 邮箱:lds2026148@163.com
隆德晟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 地址:长治市英雄北路41号
  • 电话:0355-2026148
  • 晋ICP备19012565号-1
  •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 邮箱:lds2026148@163.com
  • 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