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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无偿保管能要求赔偿吗?
赵女士到一家超市购物,在购物前将手提包存入超市的自动存包柜,购物完成后去取包却发现存包柜空了,手提包不翼而飞。赵女士的手提包内有价值五千余元的苹果一台及银行卡数张。赵女士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超市配合找回失窃的手提包,在与超市负责人沟通时,超市承认自动存包柜的柜门锁存在故障,无法正常上锁,并且由于超市没有在自动存包柜区域安装监控,无法找到取包人。赵女士认为自己的手提包遭窃,超市存在过错,要求超市赔偿损失。但超市以“此项服务系免费”,且已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写明“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那么,超市应不应该赔偿赵女士呢?
律师解读
因超市为顾客提供免费存放包服务,在超市与赵女士之间形成无偿保管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超市为赵女士提供免费的存包服务是属于无偿保管,但由于超市的自动存包柜已损坏却未告知顾客这一情况,任由顾客将物品存放在无法正常上锁的自动存包柜内,且超市未在自动存包柜区域安装监控,亦没有安排安保监管,显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赵女士的手提包被盗,超市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超市张贴“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的标识属于超市单方面作出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故该声明的内容无效。
相关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无偿保管可以要求赔偿,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无偿保管能要求赔偿吗?
赵女士到一家超市购物,在购物前将手提包存入超市的自动存包柜,购物完成后去取包却发现存包柜空了,手提包不翼而飞。赵女士的手提包内有价值五千余元的苹果一台及银行卡数张。赵女士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超市配合找回失窃的手提包,在与超市负责人沟通时,超市承认自动存包柜的柜门锁存在故障,无法正常上锁,并且由于超市没有在自动存包柜区域安装监控,无法找到取包人。赵女士认为自己的手提包遭窃,超市存在过错,要求超市赔偿损失。但超市以“此项服务系免费”,且已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写明“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那么,超市应不应该赔偿赵女士呢?
律师解读
因超市为顾客提供免费存放包服务,在超市与赵女士之间形成无偿保管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超市为赵女士提供免费的存包服务是属于无偿保管,但由于超市的自动存包柜已损坏却未告知顾客这一情况,任由顾客将物品存放在无法正常上锁的自动存包柜内,且超市未在自动存包柜区域安装监控,亦没有安排安保监管,显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赵女士的手提包被盗,超市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超市张贴“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的标识属于超市单方面作出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故该声明的内容无效。
相关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无偿保管可以要求赔偿,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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