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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因遛狗发生冲突构成犯罪吗?
某日早晨,钱师傅牵着爱犬小萨摩像往常一样在小区散步,遛着遛着小萨摩突然遭到一只脱缰马犬的袭击,钱师傅护犬心切,呵斥驱赶马犬,引起马犬主人小姚的不满,两人发生激烈争吵。小姚叫来朋友小李和小黄不分青红皂白的就上前对钱师傅拳脚相加,小姚则是冷眼旁观,不加制止。后又伙同小李、小黄将钱师傅强行带至小姚租住的房屋内,进行威胁、恫吓。随后钱师傅报警,经鉴定,钱师傅头部、胸部等受害部位构成轻伤,并且小姚等三人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钱师傅的问题是小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个事情是因为小姚没有栓犬绳而引发的,虽然小姚的确没有殴打钱师傅的事先预谋,也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但是小姚的朋友小李和小黄跟钱师傅素不相识,仅因为小姚与之争执,就使用暴力殴打钱师傅。所以小李和小黄在主观上有帮助小姚逞强助威,报复泄愤的目的,而小姚对此是明知的,默许的和纵容的态度,对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也完全是可以预见的,在实质上,对小李和小黄使用暴力行为起到了主导作用。所以我们可以认定小姚应当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行为及危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五条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日期: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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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遛狗发生冲突构成犯罪吗?
某日早晨,钱师傅牵着爱犬小萨摩像往常一样在小区散步,遛着遛着小萨摩突然遭到一只脱缰马犬的袭击,钱师傅护犬心切,呵斥驱赶马犬,引起马犬主人小姚的不满,两人发生激烈争吵。小姚叫来朋友小李和小黄不分青红皂白的就上前对钱师傅拳脚相加,小姚则是冷眼旁观,不加制止。后又伙同小李、小黄将钱师傅强行带至小姚租住的房屋内,进行威胁、恫吓。随后钱师傅报警,经鉴定,钱师傅头部、胸部等受害部位构成轻伤,并且小姚等三人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钱师傅的问题是小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个事情是因为小姚没有栓犬绳而引发的,虽然小姚的确没有殴打钱师傅的事先预谋,也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但是小姚的朋友小李和小黄跟钱师傅素不相识,仅因为小姚与之争执,就使用暴力殴打钱师傅。所以小李和小黄在主观上有帮助小姚逞强助威,报复泄愤的目的,而小姚对此是明知的,默许的和纵容的态度,对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也完全是可以预见的,在实质上,对小李和小黄使用暴力行为起到了主导作用。所以我们可以认定小姚应当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行为及危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五条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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