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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宇飞律师案例(二)

已浏览人数:1132

日期:2018-01-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玉镯事件”事件之法律分析

27日,一游客在玉石城摔坏了一枚30万的翡翠手镯,惊惧之下晕倒在地。

很多网友一边对这名游客的遭遇表示了同情,一边又“责怪”她太不小心,竟然不问问价格就去试戴。事发时,商家称这个被摔坏的玉镯价值30万元,但经过第三方瑞丽市的宝玉石行业的鉴定和评估,得出这个玉镯价值18万元,这件事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旅游部门等多部门纷纷参与了此纠纷的调解,但未成功。最近网络中又传出这位游客手机关机,商家无法与其联系,现在玩起了失踪。

那么,这个摔坏的玉镯究竟值多少钱?第三方瑞丽市的宝玉石行业做出的鉴定与评估是否公平合理?这个女游客究竟应该赔偿多少钱?商家在这次事件中是不是完全没有任何责任?网传这位游客玩失踪是否属实,是不是商家的一种炒作行为,我们该如何判断分析网络谣言等等一系列涉及法律的问题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

主持人:焦律师能否谈一下在这起事件中这个游客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有人觉得集市上的翡翠根本不值那么多钱,商家在碰瓷宰客;有人觉得,顾客摔坏东西,跟商家没有一毛钱关系,理应照价赔偿。实际上,如果商家没有做好防范,顾客赔多少不仅和他有关,关系还很大。消费者到营业场所选购手镯,双方是一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作为手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注意,这个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保障消费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包括尽量避免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因过失行为产生民事责任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在这起事件中,商家在销售玉镯的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譬如在贵重易碎物品的销售场所应铺上地毯,尽量减少手镯与硬物撞击的可能性等。此外,商家在销售贵重特别是易碎的物品时,要提醒消费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费者在试戴试穿过程中要尽到保管义务。我们从网络上的照片可以看出,当是那个游客在柜台前晕倒,而那个摊位陈设简陋,玉器也未明码标价。说明这个商家并没有对销售的场所进行任何的安全防范措施。“货不过手”是古玩玉器行业最重要的行规之一。以玉器为例,“货不过手”是指在玉器交易过程中,双方不会用手直接传递,卖家在告诉买家正确的试戴方法后,会把玉器放在软布上让你看或拿,避免双方没接稳摔坏玉器,纠缠不清。在这起事件中,根据商家的表述,因商家想给买家“买菜”的感觉,所以才没有对陈设简陋。那么商家在销售的过程中也应预见到玉器损坏的风险,更注重安全防范。所以如果从责任的划分上来分析,商家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案例:

2013年,市民柳某在镇江某珠宝柜台,看到一只标价38.8万的翡翠手镯,就让营业员拿出来给自己看,结果失手将手镯摔到了地上。调解无果后,双方诉诸公堂。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到原告营业场所选购手镯,双方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原告作为手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注意,这个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保障消费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包括尽量避免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因过失行为产生民事责任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中的翡翠手镯标价38.8万元,属易损易碎的贵重商品,而珠宝商经营场所和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明显缺失:

1、其未能针对翡翠手镯与硬物撞击时易碎的特点,对交易场所的硬物实施软包装;2、未在硬质地面上铺设地毯,或者进行其他改造,尽量减少手镯与硬物撞击的可能性;3、未能提供安全舒适的交易环境,尽量避免消费者在查验手镯过程中受到可能导致意外的干扰……

据此,法院认定珠宝商在经营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70%)。顾客由于疏于注意和防范,对损失承担次要责任(30%)。按照这个责任比例,顾客赔偿玉镯价值损失的30%。

在其他情节类似的案例中——顾客大意损坏玉镯,商家没有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有的判决倾向于保护商家,顾客担责比例更大;有的判决倾向于保护顾客,商家承担的比例更大。

尽管责任认定的比例不同,但如果没尽到防范义务,商家都必须承担损失,顾客不用负全责。

主持人:焦律师我们在网上也看到,商家一开始和游客说摔碎的玉镯值30万元,但后来经过第三方的鉴定与评估,这个玉镯值18万元,这个评估结果马上也让网友开始置疑这个鉴定与评估的公正性,你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在玉器界有句行话叫“黄金有价玉无价”,这一方面说明玉器的珍贵,另一方面也说明黄金作为一个标准化的产品,明确以斤、两、克等来计重、计价,具有规律性,再多的黄金也能算出价来,而玉石还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价模式,需要以其品质(成色、产地、工艺等)来划分,普通人很难估算它的价格。因为影响玉石价格的因素太多,所以珠宝商往往根据玉的历史文化背景、做工以及其他因素制定价格。也正因如此,所以在这起游客摔碎商家玉镯的意外事件中,被摔碎的玉镯到底价值几何,成了大家关注的一个焦点。商家对外销售这款玉镯标价30万元,这个价格当然含有很大的水分,或者说包含了商家的利润在里面,即便真正的买卖交易,双方也是可以讨价还价的。而且游客是不小心摔碎玉镯进行赔偿,那赔偿的价格只能按照“成本价”来算。但这个玉镯的成本价又是多少呢?瑞丽市的宝玉石行业协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出面,对这个玉镯进行了鉴定和评估,得出的市场价格是18万元。如果这个价格成立的话,也就意味着游客要向商家赔偿18万元。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瑞丽市宝玉石行业协会作为一个行业组织,它在这个事件中是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第三方”?行业组织是实行会员制的,当地的宝玉石商家恰恰都是它的会员,宝玉石商家和宝玉石行业协会之间,是存在利益关系的,那么和游客比起来,宝玉石行业协会和商家的关系显然更近,而和游客的关系则更远。当然,有利益关联不意味着协会一定会偏袒商家,但要想平息质疑,玉镯的价值鉴定应找更为中立的第三方——如外地或更高层级的宝玉石协会,或者买卖双方都认可的、有资格的鉴定机构。

在这起事件中,其实主要涉及的是一个价格评估,就是对玉镯的价值的多少进行评价。所谓的价格评估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基于各类市场民事主体的聘请(或者委托)关系,根据特定目的,对约定财产(资产)在特定时点的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计委于1996年11月18日印发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在办法中对什么是价格评估,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原则、评估人员、评估程序及法律责任都做了一个严格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评估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自行委托其它估价机构重新评估。

而我们说的鉴定一般是指司法鉴定:他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目前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明确提到的法医类司法鉴定、物证类司法鉴定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三类司法鉴定业务外,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行政机关实际管理的司法鉴定范围还有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等等。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可细分为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物证类司法鉴定则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结论一般是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人胜败的命运。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前文提到的镇江京口人民法院判决的摔坏玉镯案中,玉镯的价值就不是行业协会认定的,而是由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结果,标价为388000元的玉镯,在受损当日的市场价格被认定为147500元。

鉴于双方对此鉴证结论未提出异议,法院对此结论予以确认。此外,参照专业人员意见,法院酌情认定该手镯的残值为23000元(买卖双方尚未完成交易行为,受损手镯仍然归卖方所有,且卖方更有修复优势),手镯受损的损失金额为市价减去残值,等于124500元。

最终,按照买卖双方3:7的责任划分原则,法院判决买家赔偿珠宝商37350元。

实际上,参照镇江的案例,再加上瑞丽的珠宝商未尽明码标价之责,游客走民事诉讼途径,赔偿可能达不到商家预想的价格。因为玉不同于钻石和黄金,没有一定的标准和国际报价,也没有业界都接受的品级评定机制,只能通过行业约束出来的共识来估计手镯的价格。

主持人:焦律师如果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这种事件后,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解决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

,和解,即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我们从网上的视频中可以看到,事件时,这名游客一开始一直在和商家进行协商,如果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解决事件的协议,他们之间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的是一种和解行为。

第二,调解。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件事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旅游部门等多部门纷纷参与了此纠纷的调解,但未成功。这咱有第三方居中解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就是一种调解行为。

第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第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上述四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中,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协商、调解则不具有,因而当事人对协商和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反悔。当然,究竟采用何种途径去解决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通过以上的讲述,我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在生活中如果发生这类事件,消费者不要慌张,一定要冷静,理智,切忌情绪化处置,加剧纷争。首先要根据情况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商家提出的赔偿价超过零售价,或明知商品可修复却要求按全价赔偿等无理要求,消费者可向消协投诉。如果涉及价格的评估,要在联系权威机构评估价格的同时,更要注意商家是否存在过错,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也建议销售翡翠玉石等贵重物品的商家借鉴国外经验,为贵重商品购买保险,这样在发生商品损坏的情况下,一定额度的保险补偿可以减轻当事双方的压力和损失。

而当事双方也应本着互谅互让、与人为善原则,积极稳妥处置,保持冷静、理智,确实无法达成妥协的,也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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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1-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玉镯事件”事件之法律分析

27日,一游客在玉石城摔坏了一枚30万的翡翠手镯,惊惧之下晕倒在地。

很多网友一边对这名游客的遭遇表示了同情,一边又“责怪”她太不小心,竟然不问问价格就去试戴。事发时,商家称这个被摔坏的玉镯价值30万元,但经过第三方瑞丽市的宝玉石行业的鉴定和评估,得出这个玉镯价值18万元,这件事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旅游部门等多部门纷纷参与了此纠纷的调解,但未成功。最近网络中又传出这位游客手机关机,商家无法与其联系,现在玩起了失踪。

那么,这个摔坏的玉镯究竟值多少钱?第三方瑞丽市的宝玉石行业做出的鉴定与评估是否公平合理?这个女游客究竟应该赔偿多少钱?商家在这次事件中是不是完全没有任何责任?网传这位游客玩失踪是否属实,是不是商家的一种炒作行为,我们该如何判断分析网络谣言等等一系列涉及法律的问题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

主持人:焦律师能否谈一下在这起事件中这个游客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有人觉得集市上的翡翠根本不值那么多钱,商家在碰瓷宰客;有人觉得,顾客摔坏东西,跟商家没有一毛钱关系,理应照价赔偿。实际上,如果商家没有做好防范,顾客赔多少不仅和他有关,关系还很大。消费者到营业场所选购手镯,双方是一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作为手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注意,这个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保障消费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包括尽量避免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因过失行为产生民事责任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在这起事件中,商家在销售玉镯的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譬如在贵重易碎物品的销售场所应铺上地毯,尽量减少手镯与硬物撞击的可能性等。此外,商家在销售贵重特别是易碎的物品时,要提醒消费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费者在试戴试穿过程中要尽到保管义务。我们从网络上的照片可以看出,当是那个游客在柜台前晕倒,而那个摊位陈设简陋,玉器也未明码标价。说明这个商家并没有对销售的场所进行任何的安全防范措施。“货不过手”是古玩玉器行业最重要的行规之一。以玉器为例,“货不过手”是指在玉器交易过程中,双方不会用手直接传递,卖家在告诉买家正确的试戴方法后,会把玉器放在软布上让你看或拿,避免双方没接稳摔坏玉器,纠缠不清。在这起事件中,根据商家的表述,因商家想给买家“买菜”的感觉,所以才没有对陈设简陋。那么商家在销售的过程中也应预见到玉器损坏的风险,更注重安全防范。所以如果从责任的划分上来分析,商家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案例:

2013年,市民柳某在镇江某珠宝柜台,看到一只标价38.8万的翡翠手镯,就让营业员拿出来给自己看,结果失手将手镯摔到了地上。调解无果后,双方诉诸公堂。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到原告营业场所选购手镯,双方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原告作为手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注意,这个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保障消费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包括尽量避免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因过失行为产生民事责任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中的翡翠手镯标价38.8万元,属易损易碎的贵重商品,而珠宝商经营场所和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明显缺失:

1、其未能针对翡翠手镯与硬物撞击时易碎的特点,对交易场所的硬物实施软包装;2、未在硬质地面上铺设地毯,或者进行其他改造,尽量减少手镯与硬物撞击的可能性;3、未能提供安全舒适的交易环境,尽量避免消费者在查验手镯过程中受到可能导致意外的干扰……

据此,法院认定珠宝商在经营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70%)。顾客由于疏于注意和防范,对损失承担次要责任(30%)。按照这个责任比例,顾客赔偿玉镯价值损失的30%。

在其他情节类似的案例中——顾客大意损坏玉镯,商家没有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有的判决倾向于保护商家,顾客担责比例更大;有的判决倾向于保护顾客,商家承担的比例更大。

尽管责任认定的比例不同,但如果没尽到防范义务,商家都必须承担损失,顾客不用负全责。

主持人:焦律师我们在网上也看到,商家一开始和游客说摔碎的玉镯值30万元,但后来经过第三方的鉴定与评估,这个玉镯值18万元,这个评估结果马上也让网友开始置疑这个鉴定与评估的公正性,你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在玉器界有句行话叫“黄金有价玉无价”,这一方面说明玉器的珍贵,另一方面也说明黄金作为一个标准化的产品,明确以斤、两、克等来计重、计价,具有规律性,再多的黄金也能算出价来,而玉石还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价模式,需要以其品质(成色、产地、工艺等)来划分,普通人很难估算它的价格。因为影响玉石价格的因素太多,所以珠宝商往往根据玉的历史文化背景、做工以及其他因素制定价格。也正因如此,所以在这起游客摔碎商家玉镯的意外事件中,被摔碎的玉镯到底价值几何,成了大家关注的一个焦点。商家对外销售这款玉镯标价30万元,这个价格当然含有很大的水分,或者说包含了商家的利润在里面,即便真正的买卖交易,双方也是可以讨价还价的。而且游客是不小心摔碎玉镯进行赔偿,那赔偿的价格只能按照“成本价”来算。但这个玉镯的成本价又是多少呢?瑞丽市的宝玉石行业协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出面,对这个玉镯进行了鉴定和评估,得出的市场价格是18万元。如果这个价格成立的话,也就意味着游客要向商家赔偿18万元。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瑞丽市宝玉石行业协会作为一个行业组织,它在这个事件中是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第三方”?行业组织是实行会员制的,当地的宝玉石商家恰恰都是它的会员,宝玉石商家和宝玉石行业协会之间,是存在利益关系的,那么和游客比起来,宝玉石行业协会和商家的关系显然更近,而和游客的关系则更远。当然,有利益关联不意味着协会一定会偏袒商家,但要想平息质疑,玉镯的价值鉴定应找更为中立的第三方——如外地或更高层级的宝玉石协会,或者买卖双方都认可的、有资格的鉴定机构。

在这起事件中,其实主要涉及的是一个价格评估,就是对玉镯的价值的多少进行评价。所谓的价格评估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基于各类市场民事主体的聘请(或者委托)关系,根据特定目的,对约定财产(资产)在特定时点的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计委于1996年11月18日印发了《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在办法中对什么是价格评估,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原则、评估人员、评估程序及法律责任都做了一个严格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评估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自行委托其它估价机构重新评估。

而我们说的鉴定一般是指司法鉴定:他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目前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明确提到的法医类司法鉴定、物证类司法鉴定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三类司法鉴定业务外,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行政机关实际管理的司法鉴定范围还有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等等。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可细分为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物证类司法鉴定则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结论一般是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人胜败的命运。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前文提到的镇江京口人民法院判决的摔坏玉镯案中,玉镯的价值就不是行业协会认定的,而是由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结果,标价为388000元的玉镯,在受损当日的市场价格被认定为147500元。

鉴于双方对此鉴证结论未提出异议,法院对此结论予以确认。此外,参照专业人员意见,法院酌情认定该手镯的残值为23000元(买卖双方尚未完成交易行为,受损手镯仍然归卖方所有,且卖方更有修复优势),手镯受损的损失金额为市价减去残值,等于124500元。

最终,按照买卖双方3:7的责任划分原则,法院判决买家赔偿珠宝商37350元。

实际上,参照镇江的案例,再加上瑞丽的珠宝商未尽明码标价之责,游客走民事诉讼途径,赔偿可能达不到商家预想的价格。因为玉不同于钻石和黄金,没有一定的标准和国际报价,也没有业界都接受的品级评定机制,只能通过行业约束出来的共识来估计手镯的价格。

主持人:焦律师如果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这种事件后,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解决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

,和解,即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我们从网上的视频中可以看到,事件时,这名游客一开始一直在和商家进行协商,如果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解决事件的协议,他们之间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的是一种和解行为。

第二,调解。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件事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旅游部门等多部门纷纷参与了此纠纷的调解,但未成功。这咱有第三方居中解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就是一种调解行为。

第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第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上述四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中,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协商、调解则不具有,因而当事人对协商和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反悔。当然,究竟采用何种途径去解决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通过以上的讲述,我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在生活中如果发生这类事件,消费者不要慌张,一定要冷静,理智,切忌情绪化处置,加剧纷争。首先要根据情况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商家提出的赔偿价超过零售价,或明知商品可修复却要求按全价赔偿等无理要求,消费者可向消协投诉。如果涉及价格的评估,要在联系权威机构评估价格的同时,更要注意商家是否存在过错,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也建议销售翡翠玉石等贵重物品的商家借鉴国外经验,为贵重商品购买保险,这样在发生商品损坏的情况下,一定额度的保险补偿可以减轻当事双方的压力和损失。

而当事双方也应本着互谅互让、与人为善原则,积极稳妥处置,保持冷静、理智,确实无法达成妥协的,也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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