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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红毅律师案例(四)

已浏览人数:1461

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共同游泳中溺水身亡责任谁担

案情:

甲方与乙方,丙方系邻居,且关系较好。2003年8月22日下午,甲方之子与乙方、丙方之子同在本院坝内玩耍,其后,三家儿子共同到河边洗澡,在洗澡过程中,因甲方之子不会游泳而落水身亡。事后,甲方父母就儿子落水身亡后造成的相关损失,要求乙方、丙方之父母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主持人你好:

三个孩子均属未成年人,相互约到河边洗澡时,三人对洗澡这一娱乐活动的风险后果均不能预测,因此,对甲方之子在洗澡过程中落水死亡的后果,乙方、丙方之子虽没有过错,也不存在侵权损害的客观事实。但是甲方之子的死亡,是与乙方、丙方之子在共同进行玩耍洗澡这一娱乐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仅管双方均无过错,但对于在共同的娱乐活动中,甲方之子一方死亡受到的损失,乙方与丙方之子有义务给予分担和补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双方都无过错的,对一方在活动中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当合理地进行分担。 因此,乙方、丙方之子对甲方之子在共同的玩耍娱乐活动中造成的死亡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的分担。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对乙方、丙方之子应承担的责任,应分别由其各自的监护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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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红毅律师案例(四)

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共同游泳中溺水身亡责任谁担

案情:

甲方与乙方,丙方系邻居,且关系较好。2003年8月22日下午,甲方之子与乙方、丙方之子同在本院坝内玩耍,其后,三家儿子共同到河边洗澡,在洗澡过程中,因甲方之子不会游泳而落水身亡。事后,甲方父母就儿子落水身亡后造成的相关损失,要求乙方、丙方之父母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主持人你好:

三个孩子均属未成年人,相互约到河边洗澡时,三人对洗澡这一娱乐活动的风险后果均不能预测,因此,对甲方之子在洗澡过程中落水死亡的后果,乙方、丙方之子虽没有过错,也不存在侵权损害的客观事实。但是甲方之子的死亡,是与乙方、丙方之子在共同进行玩耍洗澡这一娱乐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仅管双方均无过错,但对于在共同的娱乐活动中,甲方之子一方死亡受到的损失,乙方与丙方之子有义务给予分担和补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双方都无过错的,对一方在活动中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当合理地进行分担。 因此,乙方、丙方之子对甲方之子在共同的玩耍娱乐活动中造成的死亡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的分担。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对乙方、丙方之子应承担的责任,应分别由其各自的监护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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