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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案 情
俞先生受建筑公司委派担任公司承建的某厂围墙工程的负责人,监督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建筑公司又将这项工程发包给了赵先生。为确保工期,经俞先生同意,赵先生雇用了两名民工。俞先生与赵先生口头商定,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是每人日工资80元,工程竣工后,由建筑公司负责给付。此后,两名民工共工作50余天,应得报酬6080元。两名民工的工作情况由建筑公司的记工员在记工表中明确记载,并由俞先生签名确认。工程结束后,建筑公司拒绝给付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这笔劳务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主持人你好:
俞先生与赵先生的口头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工地负责人俞先生为保证工程进度,同意赵先生雇用两名民工。当时,双方约定,民工的劳务报酬在竣工后,由建筑公司支付。此协议内容合法,合同成立,而且根据俞先生签字的记工单上的记载,可以证明民工工作的事实。所以,作为合同一方的赵先生因民工如约工作而实际履行了与俞先生的口头合同,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成立,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都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俞先生同意赵先生雇用两名民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此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建筑公司承担。所以,建筑公司应给付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
日期: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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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俞先生受建筑公司委派担任公司承建的某厂围墙工程的负责人,监督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建筑公司又将这项工程发包给了赵先生。为确保工期,经俞先生同意,赵先生雇用了两名民工。俞先生与赵先生口头商定,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是每人日工资80元,工程竣工后,由建筑公司负责给付。此后,两名民工共工作50余天,应得报酬6080元。两名民工的工作情况由建筑公司的记工员在记工表中明确记载,并由俞先生签名确认。工程结束后,建筑公司拒绝给付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这笔劳务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主持人你好:
俞先生与赵先生的口头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工地负责人俞先生为保证工程进度,同意赵先生雇用两名民工。当时,双方约定,民工的劳务报酬在竣工后,由建筑公司支付。此协议内容合法,合同成立,而且根据俞先生签字的记工单上的记载,可以证明民工工作的事实。所以,作为合同一方的赵先生因民工如约工作而实际履行了与俞先生的口头合同,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成立,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都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俞先生同意赵先生雇用两名民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此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建筑公司承担。所以,建筑公司应给付两名民工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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