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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电视台案例

已浏览人数:1474

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案 例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闫慧军律师

案例一

市民小张来电称:自己与女友在一个停车场内拾到了一枚钻戒。随后,失主及民警找到了自己和女友。经询问,小张及女友均承认小张拾得了该钻戒,但表示以为钻戒是假的早已将钻戒丢弃。现在失主要求小张赔偿钻戒的损失。

小张的问题是自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亦有权追回遗失物。小张在拾得钻戒后,自称将钻戒丢弃,小张明知道丢弃钻戒会对失主造成相应的损失却仍然将钻戒丢弃,所以小张的主观心态应属于故意,而且客观上也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因此,失主在原物无法取回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小张全额赔偿钻戒损失。


案例二

市民小李来电称:自己的朋友小张在某小区门口捡到一个钱包,里面不仅有现金、信用卡还有失主的身份证。随后,小张拿着失主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以失主的名义到银行柜台成功办理了信用卡的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而且先后从卡内消费了4万余元。但是今年1月份,小张被公安局以信用卡诈骗罪逮捕。

小李的问题是小张行为是否可能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小张拾得他人信用卡取现、消费4万余元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而且数额较大,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在生活中,很多人对自己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简单的定义为拾得他人遗失物的一般民事行为,加上持卡人风险防范意识的薄弱以及银行业务审查工作的疏漏,就导致这类信用卡诈骗罪很容易发生。在这里我也提醒大家,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财物,特别是银行卡、信用卡,一旦丢失要立即办理挂失,防止他人冒用;如果大家捡拾到他人的银行卡、信用卡,一定要交给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千万不要支取卡里的钱款,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三

市民李师傅来电称:他在路过一处废品收购站时被大风刮落的石棉瓦砸伤。伤势稳定后,李师傅找到石棉瓦所属房屋的使用者范师傅和房屋所有人秦师傅协商赔偿事宜。但是范师傅和秦师傅均互相推责,并决绝赔偿。
李师傅的问题是是否可以要求二人承担赔偿之责任?
律师解答: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范师傅在承租的房屋屋顶堆置石棉瓦,石棉瓦坠落造成李师傅受伤,范师傅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也是石棉瓦的堆放人,他并不能证明自己对李师傅的人身损害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对李师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秦师傅呢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出租的房屋负有管理、维修的义务,他也不能证明自己对李师傅所受损害不存在过错,因此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四

市民段女士来电称:去年自己将上小学的女儿小美送入了托管班。某天户外活动,托管班的同学小勇与小美在嬉戏打闹,老师口头上予以劝导后,两个孩子并未听从,仍继续相互打闹。小勇将小美追到墙边时,推了小美一把,小美面部碰撞到墙壁后受伤。小美到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门齿粉碎性根折。此时段女士才知道,这个托管班并不是合法的教育机构。

段女士的问题是可以要求托管班与小勇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小美的赔偿费用吗?

律师解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伤害发生时,小美和小勇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勇推搡小美是导致小美门齿折断的直接原因。两名学生均未听从老师的管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托管班的负责人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托管班,提供有偿服务,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对此也存在过错。因此,对于小美的损伤,小美的监护人、小勇的监护人及托管班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也要提醒家长,托管班缺乏营业资质,托管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托管班负责接几十名孩子放学,但只有几个老师管理,很难保证孩子们的安全。托管班并不是简单地照看孩子,所以一定要把孩子托付给管理严格、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


案例五

市民王师傅来电称:中午,自己和携带着宠物犬的许师傅同时在路口的人行横道上等绿灯。谁知宠物犬突然出现躁动不安的情形并不断腾跃,许师傅拉紧束犬带进行制止。自己也进行躲闪,但因为站立不稳摔倒在地。后王师傅被医院诊断为肱骨近端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现在王师傅要求许师傅进行赔偿,但许师傅认为王师傅年老体迈、腿脚不便,摔伤是由他自己没有站稳造成的。

王师傅的问题是对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责任人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犬只的危险性并不仅仅只是撕咬或者其他身体上的接触所导致的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这个事件中,王师傅因为受到了犬只的惊吓,在避让过程中摔倒受伤,属于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犬只的饲养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师傅本身的年老体弱属于人体生长的自然规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中受害人的过错,所以王师傅的自身体质和心理素质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不能减轻宠物犬饲养人许师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许师傅应当对王师傅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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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电视台案例

日期:2016-11-2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案 例

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闫慧军律师

案例一

市民小张来电称:自己与女友在一个停车场内拾到了一枚钻戒。随后,失主及民警找到了自己和女友。经询问,小张及女友均承认小张拾得了该钻戒,但表示以为钻戒是假的早已将钻戒丢弃。现在失主要求小张赔偿钻戒的损失。

小张的问题是自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亦有权追回遗失物。小张在拾得钻戒后,自称将钻戒丢弃,小张明知道丢弃钻戒会对失主造成相应的损失却仍然将钻戒丢弃,所以小张的主观心态应属于故意,而且客观上也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因此,失主在原物无法取回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小张全额赔偿钻戒损失。


案例二

市民小李来电称:自己的朋友小张在某小区门口捡到一个钱包,里面不仅有现金、信用卡还有失主的身份证。随后,小张拿着失主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以失主的名义到银行柜台成功办理了信用卡的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而且先后从卡内消费了4万余元。但是今年1月份,小张被公安局以信用卡诈骗罪逮捕。

小李的问题是小张行为是否可能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小张拾得他人信用卡取现、消费4万余元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而且数额较大,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在生活中,很多人对自己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简单的定义为拾得他人遗失物的一般民事行为,加上持卡人风险防范意识的薄弱以及银行业务审查工作的疏漏,就导致这类信用卡诈骗罪很容易发生。在这里我也提醒大家,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财物,特别是银行卡、信用卡,一旦丢失要立即办理挂失,防止他人冒用;如果大家捡拾到他人的银行卡、信用卡,一定要交给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千万不要支取卡里的钱款,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三

市民李师傅来电称:他在路过一处废品收购站时被大风刮落的石棉瓦砸伤。伤势稳定后,李师傅找到石棉瓦所属房屋的使用者范师傅和房屋所有人秦师傅协商赔偿事宜。但是范师傅和秦师傅均互相推责,并决绝赔偿。
李师傅的问题是是否可以要求二人承担赔偿之责任?
律师解答: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范师傅在承租的房屋屋顶堆置石棉瓦,石棉瓦坠落造成李师傅受伤,范师傅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也是石棉瓦的堆放人,他并不能证明自己对李师傅的人身损害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对李师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秦师傅呢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出租的房屋负有管理、维修的义务,他也不能证明自己对李师傅所受损害不存在过错,因此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四

市民段女士来电称:去年自己将上小学的女儿小美送入了托管班。某天户外活动,托管班的同学小勇与小美在嬉戏打闹,老师口头上予以劝导后,两个孩子并未听从,仍继续相互打闹。小勇将小美追到墙边时,推了小美一把,小美面部碰撞到墙壁后受伤。小美到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门齿粉碎性根折。此时段女士才知道,这个托管班并不是合法的教育机构。

段女士的问题是可以要求托管班与小勇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小美的赔偿费用吗?

律师解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伤害发生时,小美和小勇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勇推搡小美是导致小美门齿折断的直接原因。两名学生均未听从老师的管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托管班的负责人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托管班,提供有偿服务,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对此也存在过错。因此,对于小美的损伤,小美的监护人、小勇的监护人及托管班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也要提醒家长,托管班缺乏营业资质,托管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托管班负责接几十名孩子放学,但只有几个老师管理,很难保证孩子们的安全。托管班并不是简单地照看孩子,所以一定要把孩子托付给管理严格、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


案例五

市民王师傅来电称:中午,自己和携带着宠物犬的许师傅同时在路口的人行横道上等绿灯。谁知宠物犬突然出现躁动不安的情形并不断腾跃,许师傅拉紧束犬带进行制止。自己也进行躲闪,但因为站立不稳摔倒在地。后王师傅被医院诊断为肱骨近端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现在王师傅要求许师傅进行赔偿,但许师傅认为王师傅年老体迈、腿脚不便,摔伤是由他自己没有站稳造成的。

王师傅的问题是对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责任人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犬只的危险性并不仅仅只是撕咬或者其他身体上的接触所导致的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这个事件中,王师傅因为受到了犬只的惊吓,在避让过程中摔倒受伤,属于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犬只的饲养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师傅本身的年老体弱属于人体生长的自然规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中受害人的过错,所以王师傅的自身体质和心理素质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不能减轻宠物犬饲养人许师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许师傅应当对王师傅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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