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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1-03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值税是指对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对应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但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经济交易的凭证,更是抵扣税款的凭证。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来非法牟取暴利,骗取税款,造成税款的流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他人从A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以票面额3%的价格购买接收货物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98份,金额为55147890.16元,进项税额为9159986.64元,抵扣进项税额9159986.64元。为了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杨某某又从B市国税局虚开货物名品为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570份,虚开价税合计55338609.71元,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9407564.59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开具的570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高于从外地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为C某管理公司等2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9份,金额55149306.6元,价税合计64390673.78元,虚开税额9241367.18元,实际抵扣税额6464979.2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购买后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额6687287.11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二、对被告人杨某某的作案工具手机(详见随案移送赃物清单)以及315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为他人虚开,虚开税额9241367.18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不论个人还是单位,都应遵纪守法,共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日期:2020-01-03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值税是指对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对应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但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经济交易的凭证,更是抵扣税款的凭证。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来非法牟取暴利,骗取税款,造成税款的流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他人从A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以票面额3%的价格购买接收货物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98份,金额为55147890.16元,进项税额为9159986.64元,抵扣进项税额9159986.64元。为了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杨某某又从B市国税局虚开货物名品为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570份,虚开价税合计55338609.71元,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9407564.59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开具的570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高于从外地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为C某管理公司等2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9份,金额55149306.6元,价税合计64390673.78元,虚开税额9241367.18元,实际抵扣税额6464979.2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购买后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额6687287.11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二、对被告人杨某某的作案工具手机(详见随案移送赃物清单)以及315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为他人虚开,虚开税额9241367.18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不论个人还是单位,都应遵纪守法,共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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