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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3-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大棚房是什么
“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承包农村土地,通过扩大看护房面积或者在大棚内修建一些非农设施,进行非农业建设,属违法建设,并从事与农业生产无关的租售房屋、度假村庄等经营性活动,从而获取暴利。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法明确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蔬菜种植基地是划入基本农田,实施严格管理。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明确界定了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将其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此外,该《通知》还严格规定: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同时还规定了农业设施是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的。
大棚房的主要危害
以农业设施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一是破坏农业生产,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二是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种房子建成后向城市居民租售,还附送大棚,使农民失去了耕地,长久生活失去保障。三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危害粮食生产安全。
关于整治大棚房的专项活动
2018年9月14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的通知,在该方案中明确规定了清理整治的三类问题,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一 ● 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 ● 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 ● 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随后,各省、市有关部门纷纷下发了关于整治清理“大棚房”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各地开展了一系列的拆除“大棚房”的专项活动。
随着“大棚房”的拆除活动的进行,“大棚房”的所有者以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或是民事诉讼,将各级政府诉至法院,该项整治清理活动受到了阻碍。
律师寄语
作为承租方,承租农村土地进行农业大棚种植,应严格依法进行,不能以种植农业大棚为由骗取政策及资金扶持,同时还违反法律法规在农村耕地上修建非农设施,并以此来获取暴利,这必然是触犯了法律,也会受到相关部门的惩处。个人在获取自我利益时不能以损害他人、集体及利益为前提。
行政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违法建筑时,应依法、依规及合理的行使职权,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2014〕127号)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不仅在实体上做到有法可依,在程序上也要做到有法必依。
日期:2019-03-26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大棚房是什么
“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承包农村土地,通过扩大看护房面积或者在大棚内修建一些非农设施,进行非农业建设,属违法建设,并从事与农业生产无关的租售房屋、度假村庄等经营性活动,从而获取暴利。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法明确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蔬菜种植基地是划入基本农田,实施严格管理。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明确界定了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将其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此外,该《通知》还严格规定: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同时还规定了农业设施是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的。
大棚房的主要危害
以农业设施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一是破坏农业生产,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二是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种房子建成后向城市居民租售,还附送大棚,使农民失去了耕地,长久生活失去保障。三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危害粮食生产安全。
关于整治大棚房的专项活动
2018年9月14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的通知,在该方案中明确规定了清理整治的三类问题,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一 ● 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 ● 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 ● 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随后,各省、市有关部门纷纷下发了关于整治清理“大棚房”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各地开展了一系列的拆除“大棚房”的专项活动。
随着“大棚房”的拆除活动的进行,“大棚房”的所有者以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或是民事诉讼,将各级政府诉至法院,该项整治清理活动受到了阻碍。
律师寄语
作为承租方,承租农村土地进行农业大棚种植,应严格依法进行,不能以种植农业大棚为由骗取政策及资金扶持,同时还违反法律法规在农村耕地上修建非农设施,并以此来获取暴利,这必然是触犯了法律,也会受到相关部门的惩处。个人在获取自我利益时不能以损害他人、集体及利益为前提。
行政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违法建筑时,应依法、依规及合理的行使职权,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2014〕127号)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不仅在实体上做到有法可依,在程序上也要做到有法必依。
晋公网安备140403020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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