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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晟论坛|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已浏览人数:1539

日期:2022-06-1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9年,张某顺等人所在村的部分土地被征收,在发放土地补偿费的过程中,村委会确定的土地补偿款发放标准,以1999年1月1日落户为界限,将之前落户的确定为老户,之后落户的确定为外来户,落户时间不同征地补偿标准不同。补偿款于2011-2012年间发放完毕。张某顺等人认为,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没有得到公正待遇,并于2013年7月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被告区政府、乡政府及村委会请求撤销分配方案,获得平等补偿权利。

经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顺等人的起诉。张某顺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行为,属于村委会行使自治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就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张某顺等人对村委会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张某顺等人以区政府、乡政府为被告,请求撤销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获得平等补偿权利,但是,张某顺等人并未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区政府、乡政府参与实施本案被诉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因此,张某顺等人对区政府、乡政府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

律师解读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行为,属于村委会行使自治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就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第(四)项

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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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晟论坛|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日期:2022-06-14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9年,张某顺等人所在村的部分土地被征收,在发放土地补偿费的过程中,村委会确定的土地补偿款发放标准,以1999年1月1日落户为界限,将之前落户的确定为老户,之后落户的确定为外来户,落户时间不同征地补偿标准不同。补偿款于2011-2012年间发放完毕。张某顺等人认为,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没有得到公正待遇,并于2013年7月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被告区政府、乡政府及村委会请求撤销分配方案,获得平等补偿权利。

经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顺等人的起诉。张某顺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行为,属于村委会行使自治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就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张某顺等人对村委会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张某顺等人以区政府、乡政府为被告,请求撤销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获得平等补偿权利,但是,张某顺等人并未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区政府、乡政府参与实施本案被诉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因此,张某顺等人对区政府、乡政府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

律师解读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行为,属于村委会行使自治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就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第(四)项

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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