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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王女士原是某公司的维修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内,该公司派王女士外出培训,为此公司又与王女士签订《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约定王女士需在公司工作满3年,否则需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王女士在该公司正常工作至合同期满前半年后自行离职。在职期间,该公司先后安排王女士进行了设备的技术维修及安装调试的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及差旅费约2万元。现在该公司向王女士主张返还上述费用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4000元。公司的主张能成立吗?王女士是否应当返还?
律师解读
依据《劳动法》第3条及第68条的相关规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亦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专项培训主要针对特殊岗位和专门岗位的员工,培训内容仅指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该公司安排王女士参加的技能培训由单位提供,培训内容性质上属维修工种的基础职业培训,并非《劳动合同法》第22条所规定的专项培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之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中就职业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条款应属无效。公司要求王女士返还培训费用、差旅费及培训期间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日期:2019-01-09
来源: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王女士原是某公司的维修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内,该公司派王女士外出培训,为此公司又与王女士签订《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约定王女士需在公司工作满3年,否则需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王女士在该公司正常工作至合同期满前半年后自行离职。在职期间,该公司先后安排王女士进行了设备的技术维修及安装调试的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及差旅费约2万元。现在该公司向王女士主张返还上述费用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4000元。公司的主张能成立吗?王女士是否应当返还?
律师解读
依据《劳动法》第3条及第68条的相关规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亦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专项培训主要针对特殊岗位和专门岗位的员工,培训内容仅指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该公司安排王女士参加的技能培训由单位提供,培训内容性质上属维修工种的基础职业培训,并非《劳动合同法》第22条所规定的专项培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之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中就职业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条款应属无效。公司要求王女士返还培训费用、差旅费及培训期间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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